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享陸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19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鍾享陸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㈡爰審酌被告違法搭蓋建築物,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
築物之管理,危害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違章建築物所搭建之高度、面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