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302號債權人 劉子滬 債務人 黃子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