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告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被告 林百脩
沈杏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完全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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