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敏惠 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陳署湄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溫郁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代理人 許宗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李錦雲 代理人 林健群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廖敏惠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廖敏惠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總金額約新臺幣(下同)93,381,375元之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執行命令、戶籍謄本、帳戶資料、保險單、繳費憑證及收據、診斷證明書、行車執照為證,復據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9日在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此外,聲請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6年9月29日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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