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56號聲請人 劉文棋 相對人 劉聰 謀相對人 劉文椋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同法第284條規定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均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聲請人具狀請求鑑價惟鑑價費用高達15萬元,而聲請人收入來源不穩且無不動產,實難支出鑑價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卓越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之估價報價單為據,惟上開鑑價機關及鑑價項目均係由聲請人所提出,聲請人並未能指出上開調查為本件訴訟程序上所一定必要且無從以其它方式替代,又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費用,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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