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原告 賀姿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家茜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三五號事件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一○六年三月六日,以一○六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民事裁定核定汽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八萬元,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二十萬零六百元確定(參卷附該民事裁定);復經本院於一○六年八月八日,當庭裁定核定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八十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確定(參該日言詞辯論筆錄)。準此,本件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三五號財產權事件部分,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萬九千二百六十六元(以上開三訴訟標的價額之總額三百八十八萬九千三百二十六元(2,880,000+200,600+808,726=3,889,362)計算)。又本件一○六年度家訴字第一六三號非財產權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五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總計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六元(59,266+4,500=63,766);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六元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