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几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几晃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張几晃前為 簡榮良 之員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7年1月20日9時10分許及同年月22日10時55分許,前往屏東縣○○市○○街○段○○○巷○○弄○○○○號宗盈企業行,佯以簡榮良之名義向宗盈企業行會計 羅桂英 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0568元、60851元),致羅桂英陷於錯誤,誤認係簡榮良欲購買電線,而將上開之物交予張几晃(未付款),復由張几晃於估價單上親簽自己之姓名,並加以簽收。嗣羅桂英與簡榮良聯繫後,始知簡榮良未購買上開之物而獲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簡榮良、羅桂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宗盈企業行估價單2紙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上開2次詐欺取財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 青壯 ,本應依循正軌賺取財物,竟以他人名義詐取財物,致他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迄今猶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詐得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詐欺所得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既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7年1月20日購買┌──┬────────┬─────┬────────┐│編號│項目│數量│金額(新臺幣)│├──┼────────┼─────┼────────┤│1│華榮電線2.0紅色│10丸│8577元│├──┼────────┼─────┼────────┤│2│華榮電線2.0白色│10丸│8577元│├──┼────────┼─────┼────────┤│3│華榮電線2.0棕色│10丸│8577元│├──┼────────┼─────┼────────┤│4│華榮電線2.0桔色│10丸│8577元│├──┼────────┼─────┼────────┤│5│華榮電線5.5紅色│2丸│3130元│├──┼────────┼─────┼────────┤│6│華榮電線5.5白色│2丸│3130元│├──┼────────┼─────┼────────┤│合計│││40568元│└──┴────────┴─────┴────────┘【附表二】107年1月22日購買┌──┬────────┬─────┬────────┐│編號│項目│數量│金額(新臺幣)│├──┼────────┼─────┼────────┤│1│華榮電線2.0紅色│10丸│8577元│├──┼────────┼─────┼────────┤│2│華榮電線2.0白色│10丸│8577元│├──┼────────┼─────┼────────┤│3│華榮電線2.0│40丸│34307元│├──┼────────┼─────┼────────┤│4│華榮電線5.5紅色│3丸│4695元│├──┼────────┼─────┼────────┤│5│華榮電線5.5白色│3丸│4695元│├──┼────────┼─────┼────────┤│合計│││608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