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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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蔡字紳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被告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