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賴玫瑜 被告 陳俊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3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