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