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劉政池 被告 陳茂春
詹德樞 梅家柱 莊治平 楊政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自字第5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茂春、詹德樞、梅家柱、莊治平、楊政儒被訴毀棄損壞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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