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李茂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凌 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全部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張淵森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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