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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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源鎂 被上訴人即被告 巫清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請求賠償損害,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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