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源唐 選任辯護人 楊淑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福陽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選任辯護人 劉雅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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