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嘉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柳嘉豪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10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