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告 馬詠蓁

訴訟代理人 林全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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