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2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9號

原告 周美玲

被告林 昱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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