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采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