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采玫

被告 宋家鵬熊寶 是博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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