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三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一四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易緝字第一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