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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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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