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八年確定,判決論罪科刑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茲以聲請人所犯上開法條,並未在不得減刑之列,合於減刑要件,為此請求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宣告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八年確定,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符合不予減刑之罪名且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而不在得減刑之列。聲請人遽予聲請減刑,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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