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9號受罰人 康正義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蔡松穎 與被告 郭志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原告聲請為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正義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康正義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
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到庭作證,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