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黃祺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1│││││││├─┼───────────────┼──────────────┼────┼───┼────┼───┤│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