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564號抗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維仁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59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4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維仁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雖與其另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106年度簡字第487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7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108年5月3日撤銷假釋(尚餘殘刑5月12日),然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執行期間為106年6月29日至106年11月28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執行期間則為106年11月29日至107年4月28日,均已於上開假釋之日前即執行完畢,而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自無再定其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因此駁回檢察官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因與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106年度簡字第4870號所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部分併為接續執行,嗣經假釋,應視為一整體,其後假釋既經撤銷,即無可能再發生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之情形,而在上開整體接續執行之各罪刑未完全執行完畢前,法院仍應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且定刑之結果對受刑人將有整體刑期縮短之效果,難謂無其實益及必要存在,原審卻以執行完畢為由駁回聲請,自有未合,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
(一)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最高法院103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06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與其另犯原審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106年度簡字第487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6月確定部分接續執行,並於107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5月12日,惟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執行期間各為106年11月29日至107年4月28日、106年6月29日至106年11月28日等情,有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本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存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之假釋雖經撤銷,然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已於106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罪刑則分別於107年4月28日、106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執行完畢。抗告意旨主張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應與接續執行之他案視為一整體,受刑人之假釋既經撤銷,即未執行完畢云云,委無可採。
四、綜上,原審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均已執行完畢,自無再定其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因此駁回抗告人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核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十七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於105年7月27日或28│於105年5月9日│105年9月9日0時50分許│││日內之某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5年度毒偵字第9027號│5年度毒偵字第808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2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79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97號│106年度簡字第18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0日│106年2月24日│106年3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79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97號│106年度簡字第1884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3月30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015號│106年度執字第8117號│106年度執字第7741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