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00013號聲請人新士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相對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97年度裁字第21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及第2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裁字第2198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198號裁定,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該部分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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