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1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刑事告訴狀及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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