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逸婷 即范 姜翠玉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范姜武雄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636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謝**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