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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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苗小字第55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俊煒 被告 蘇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