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徐玉美 被告 廖志明 被告 邱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備考欄中關於「共有部分:6106建號應有部分10000.分之630.」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分之63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