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國銘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被告 陳佳成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國銘、陳佳成均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唐國銘、陳佳成2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秀慧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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