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林素貞 被告 王雅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簡字第19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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