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嗣再經本院合議庭於99年2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裁定被告甲○○自99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足認被告甲○○之羈押事由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