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2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判決係依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所表示院受科刑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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