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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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7號聲請人 鄭妤芊 上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 鄭俊貫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鄭俊貫已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