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調解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陳昱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葉寶珠 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原告起訴請求宣告本院110年度司調字第59號調解無效筆錄內容中分割之共有物即臺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3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號)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上所有權部欄位必須完整記載上開房地全體共有人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號碼,他項權利部欄位必須完整記載已登記之他項權利人相關資料),並提出上揭12354建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上開房地交易價值(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