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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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48號聲明人 吳文清 聲明人 林一鳴 聲明人 陳宥蓁 聲明人 林素勤 聲明人 吳靜宜 聲明人 吳奕廷 聲明人 吳采蓁 聲明人 吳孝豐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林美麗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