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成得 即 陳皆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成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12日止累計102,319元正未給付,其中96,096元為消費款;5,923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