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李育丞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 蔡宏正張凱崴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被告蔡宏正及張凱崴被訴傷害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與被告蔡宏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1,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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