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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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債權人 許銀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林顯峻 (原名: 林顯章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若尚有其他繼承人,請釋明僅以債權人許銀娣(原名: 宋銀娣 )為聲請人之依據(按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須全體共有人為之,原則上應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請提出僅以債權人為聲請人之法律依據,或於聲請狀中增列其餘繼承人為債權人)。
三、請釋明債務人巨寬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黃坤瑩吳志明 )。
四、債務人巨寬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八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係巨寬企業有限公司,亦或吳志明(如係吳志明,則顯與所附匯款單所載之收款人不符)。
七、釋明債務人係向案外人林顯峻(原名:林顯章)借款,亦或係向債權人許銀娣(原名:宋銀娣)借款,併請敘明債權人許銀娣(原名:宋銀娣)繼承案外人林顯峻(原名:林顯章)遺產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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