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5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債務人 陳志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