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上訴人 吳慶文 即府前停車場上列當事人與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5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吳森豐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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