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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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9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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