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家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補字第14號聲請人 楊志傑 即金吉亨號漁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英文名稱:000000000)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