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4號債權人 陳宜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于履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33條第一項規
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是以債權人若無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㈡提出債務人于履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