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永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9日105年度苗交簡字第138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7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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