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4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告 蔡勝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系爭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0利代償金約定書(系爭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第5項、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系爭現金卡約定書)第23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依系爭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至清償日止;如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原告得依同條款第18條之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未清償之本金按3%計算,而以連續三期為上限。詎被告自93年8月16日起至103年6月12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20萬8,690元(內含消費本金7萬4,515元、利息13萬4,175元)未按期給付,依系爭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7萬4,515元自10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㈡被告另於93年7月5日向原告申請代償金,借款15萬元,貸款
期間為5年,依年利率12.99%計算利息,並約定應於每月2日前付款。惟被告未依約正常繳納,截至103年5月18日止,尚餘金額累計28萬7,023元(內含本金13萬2,609元、利息為15萬4,414元)未清償,依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
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13萬2,609元自10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9%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93年10月6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
款」契約(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依系爭現金卡約定書第1條、第2條、第5條、第8條約定,被告即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約定利息依年息18.25%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並依系爭現金卡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10月6日核撥貸款起至94年5月11日止,尚欠借款19萬8,787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暨其中本金19萬8,787元自9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
㈣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契約、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系爭會員約定條款、0利代償金專用申請書暨約定書、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現金卡申請書、系爭現金卡約定書、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信用紀錄查詢、客戶帳務、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等件證據為證,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契約、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69萬4,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延滯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一)信用卡│自103.6.13起│20%│無││74,515元│至清償日止│││├─────────┼──────┼─────┼─────────┤│(二)代償金│自103.5.19起│12.99%│無││132,609元│至清償日止│││├─────────┼──────┼─────┼─────────┤│(三)現金卡│自94.5.12起│20%│無││198,787元│至清償日止│││└─────────┴──────┴─────┴─────────┘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100元合計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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