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0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泉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4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