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574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以民事異議狀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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