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七七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新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華生包裝飲用水股份│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伍萬肆仟元│AZ0二二九三一││││有限公司│限公司新店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