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400號原告 盧義月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 林佳琦 被告 鄭寶綢 被告 蔡憲忠 被告 蔡宛妘 被告 王清波 被告 蔡慧珍 被告 朱海銀 被告 李雲蓮 被告 邱韻璇 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碧霞 被告 周孝軒 被告 林陳琴 訴訟代理人 林振標 被告 林文錫 被告 林洋華 被告 林文釗 被告林 張月娥 被告 林春枝 被告 林生 被告 林源昌 被告 林國興 被告 林清波 被告 林清泉 被告 萬莉珠 被告 林家興 被告 林成忠 被告 林英雄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告 何添登 被告 林武雄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茂松 被告 林金樺 被告 林姿伶 被告 林樹坤 被告 賴書耕 被告 林敏弘 被告 林藍富 被告 林朝明 被告 林榮吉 被告 林煒苓 被告 林宜貞 被告 林欣怡 被告 林蓓莉 被告 林宜婷 被告 曾酩珍 被告 林相賓 被告 林寶琮 被告 劉承勳 被告 林春良 被告 林春榮 被告 楊英傑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英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文 住臺中市○○區○○街○○號被告 張敏 被告 林振瑋 被告 林振義 被告 林啟揚 被告 林金源 被告 林清木 被告 林清和 被告 何江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被告即附表二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5337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表一之一所示。
原告與被告即附表三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157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之二所示。
原告與被告即附表四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4945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之三所示。
原告與被告即附表五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1472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之四所示。
原告與被告即附表六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419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之五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至五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一部或全部。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訂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之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繼承人 林春生 之繼承人應就林春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498-3、498-65、501、501-3、501-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嗣因林春生之全體繼承人業已辦竣繼承登記,後於民國103年7月22日以書狀請求撤回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被告均未提出異議,核其所為訴之撤回與前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二、又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林世鎧 於起訴後,在102年12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曾酩珍、林欣怡、林蓓莉、林宜婷等4人,此有林世鎧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是原告於103年7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三、末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佳琦、鄭寶綢、蔡憲忠、蔡宛妘、王清波、蔡慧珍、朱海銀、李雲蓮、邱韻璇、何碧霞、周孝軒、林文錫、林洋華、林文釗、 林張月娥 、林春枝、林生、何添登、林茂松、林源昌、林國興、林清波、林清泉、萬莉珠、林家興、林成忠、林英雄、林武雄、林金樺、林姿伶、林樹坤、賴書耕、林敏弘、林藍富、林朝明、林榮吉、林煒苓、林宜貞、林欣怡、林蓓莉、林宜婷、曾酩珍、林相賓、林寶琮、林春良、林春榮、張敏、林振瑋、林振義、林啟揚、林金源、林清木、林清和、何江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5337平方公尺)、498-65地號(地目:田、面積157平方公尺)土地,為原告盧義月與附表一、二所示被告所共有,此有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憑;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4945平方公尺)、501-3地號(地目:田、面積1472平方公尺)、501-5地號(地目:
田、面積419平方公尺)土地,為原告盧義月與附表三、四、五所示被告所共有,此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憑。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兩造共有上開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共有人全體無法協議分割,爰以訴請求分割。再者,本件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本件系爭土地分割後,於重劃後得依上開實施辦法之規定,集中合併分配或以現金補償,是本件以原物分配分配予各共有人並無不妥。並聲明:ꆼ原告與附表一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請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一)A1部份面積180.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佳琦取得。(二)A2部份面積
121.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寶綢取得。(三)A3部份面積
122.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憲忠取得。(四)A4部份面積
122.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五)A5部份面積
181.8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六)A6部份面積
306.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七)A7部份面積
671.6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文錫、林文釗、林洋華共同取得。(八)A8部份面積142.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九)A9部份面積290.9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
(十)A10部份面積679.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十一)A11部份面積522.4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添登取得。
(十二)A12部份面積183.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十三)A13部份面積183.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十四)A14部份面積85.5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十五)A15部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十六)A16部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十七)A17部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李建茂 取得。(十八)A18部份面積103.6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十九)A19部份面積68.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二十)A20部份面積68.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二十一)A21部份面積68.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二十二)A22部份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樺取得。(二十三)A23部份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姿伶取得。(二十四)A24部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二十五)A25部份面積57.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二十六)A26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清波取得。(二十七)A27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碧霞取得。(二十八)A28部份面積
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慧珍取得。(二十九)A29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朱海銀取得。(三十)A30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雲蓮取得。(三十一)A31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韻璇取得。(三十二)A32部份面積40.8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三十三)A33部份面積28.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三十四)A34部份面積42.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三十五)A35部份面積42.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三十六)A36部份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三十七)A37部份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
(三十八)A38部份面積42.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三十九)A39部份面積21.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四十)A40部份面積21.3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四十一)A41部份面積20.4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四十二)A42部份面積20.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四十三)A43部份面積14.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四十四)A44部份面積14.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ꆼ原告與附表二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請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二所示:(一)B1部份面積0.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二)B2部份面積0.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三)B3部份面積0.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四)B4部份面積0.6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五)B5部份面積0.8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六)B6部份面積0.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樺取得。(七)B7部份面積0.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姿伶取得。(八)B8部份面積0.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九)B9部份面積
0.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十)B10部份面積
1.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十一)B11部份面積
0.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十二)B12部份面積
0.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十三)B13部份面積
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十四)B14部份面積
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十五)B15部份面積
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十六)B16部份面積
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韻璇取得。(十七)B17部份面積
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雲蓮取得。(十八)B18部份面積
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朱海銀取得。(十九)B19部份面積
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慧珍取得。(二十)B20部份面積
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碧霞取得。(二十一)B21部份面積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清波取得。(二十二)B22部份面積3.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二十三)B23部份面積3.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憲忠取得。(二十四)B24部份面積3.5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寶綢取得。(二十五)B25部份面積3.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二十六)B26部份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二十七)B27部份面積5.3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佳琦取得。(二十八)B28部份面積5.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二十九)B29部份面積5.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
(三十)B30部份面積15.3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添登取得。
(三十一)B31部份面積19.9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
(三十二)B32部份面積19.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文錫、林文釗、林洋華共同取得。(三十三)B33部份面積3.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三十四)B34部份面積3.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三十五)B35部份面積3.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萬莉珠取得。(三十六)B36部份面積3.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三十七)B37部份面積
8.5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三十八)B38部份面積4.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三十九)B39部份面積9.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四十)B40部份面積2.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四十一)B41部份面積2.0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四十二)B42部份面積2.0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四十三)B43部份面積2.0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四十四)B44部份面積1.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ꆼ原告與附表三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請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三所示:(一)C1部份面積52.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二)C2部份面積350.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三)C3部份面積342.9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四)C4部份面積622.3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文錫、林文釗、林洋華共同取得。(五)C5部份面積292.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傑取得。(六)C6部份面積260.7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鴻取得。(七)C7部份面積39.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
(八)C8部份面積39.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九)C9部份面積24.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游森田 取得。(十)C10部份面積23.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瑋取得。(十一)C11部份面積23.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義取得。(十二)C12部份面積18.9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十三)C13部份面積18.9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十四)C14部份面積13.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十五)C15部份面積13.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十六)C16部份面積37.8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啟揚取得。(十七)C17部份面積26.4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十八)C18部份面積52.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十九)C19部份面積23.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二十)C20部份面積23.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二十一)C21部份面積88.9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二十二)C22部份面積63.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二十三)C23部份面積63.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
(二十四)C24部份面積63.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二十五)C25部份面積39.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二十六)C26部份面積19.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相賓取得。(二十七)C27部份面積19.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寶琮取得。(二十八)C28部份面積79.2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二十九)C29部份面積79.2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源取得。(三十)C30部份面積94.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三十一)C31部份面積96.0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三十二)C32部份面積94.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建茂取得。(三十三)C33部份面積94.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三十四)C34部份面積94.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三十五)C35部份面積113.1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木取得。(三十六)C36部份面積205.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和取得。(三十七)C37部份面積
169.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三十八)C38部份面積169.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三十九)C39部份面積284.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四十)C40部份面積226.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四十一)C41部份面積484.0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江菊取得。ꆼ原告與附表四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請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四所示:(一)D1部份面積87.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傑取得。(二)D2部份面積77.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鴻取得。(三)D3部份面積15.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四)D4部份面積7.3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游森田取得。(五)D5部份面積7.8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六)D6部份面積
7.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七)D7部份面積7.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八)D8部份面積7.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瑋取得。(九)D9部份面積7.0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義取得。(十)D10部份面積2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十一)D11部份面積23.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十二)D12部份面積11.2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啟揚取得。(十三)D13部份面積26.4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十四)D14部份面積11.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十五)D15部份面積11.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十六)D16部份面積5.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相賓取得。(十七)D17部份面積5.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寶琮取得。(十八)D18部份面積11.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十九)D19部份面積23.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源取得。(二十)D20部份面積6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和取得。(二十一)D21部份面積50.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二十二)D22部份面積50.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二十三)D23部份面積67.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二十四)D24部份面積15.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二十五)D25部份面積
104.2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二十六)D26部份面積102.1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二十七)D27部份面積3.9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二十八)D28部份面積3.9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二十九)D29部份面積5.6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三十)D30部份面積5.6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三十一)D31部份面積185.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文錫、林文釗、林洋華共同取得。(三十二)D32部份面積18.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三十三)D33部份面積18.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三十四)D34部份面積18.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三十五)D35部份面積2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三十六)D36部份面積2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三十七)D37部份面積2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萬莉珠取得。(三十八)D38部份面積
28.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三十九)D39部份面積33.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木取得。(四十)D40部份面積84.5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四十一)D41部份面積144.0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江菊取得。ꆼ原告與附表五之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請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五所示:(一)E1部份面積
1.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二)E2部份面積1.6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三)E3部份面積1.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四)E4部份面積1.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五)E5部份面積3.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啟揚取得。(六)E6部份面積4.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七)E7部份面積2.2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八)E8部份面積2.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九)E9部份面積2.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十)E10部份面積2.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敏取得。
(十一)E11部份面積3.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
(十二)E12部份面積3.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
(十三)E13部份面積1.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相賓取得。
(十四)E14部份面積1.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寶琮取得。
(十五)E15部份面積3.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
(十六)E16部份面積6.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源取得。
(十七)E17部份面積4.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
(十八)E18部份面積7.5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
(十九)E19部份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
(二十)E20部份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
(二十一)E21部份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二十二)E22部份面積6.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二十三)E23部份面積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二十四)E24部份面積17.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和取得。(二十五)E25部份面積14.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二十六)E26部份面積14.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二十七)E27部份面積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二十八)E28部份面積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二十九)E29部份面積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萬莉珠取得。(三十)E30部份面積8.1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三十一)E31部份面積29.0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三十二)E32部份面積29.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三十三)E33部份面積41.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江菊取得。(三十四)E34部份面積52.7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生取得。(三十五)E35部份面積24.7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傑取得。(三十六)E36部份面積22.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鴻取得。(三十七)E37部份面積
24.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三十八)E38部份面積19.1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三十九)E39部份面積9.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木取得。(四十)E40部份面積2.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瑋取得。(四十一)E41部份面積2.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義取得。
二、被告部分:ꆼ被告林樹坤、林金樺、林姿伶表示:被告三人為父女關係,
系爭土地分割請求合併分配為共有以方便管理。又原告提出之 仁美段 508-2地號土地分割方式,其分割為前段面臨80米道路環中路及後段未面臨道路,形成為裡地,其裡地地價自不能與面臨環中路之地價相提並論,因此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應先依內政部臺(72)內地字第128596號函訂定之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申請改算地價,並依原公告現值換算改算地價之面積,再予分割方符公平原則。
ꆼ被告林敏弘表示:我分配的位置是D11想要跟D13的基地位置對調,是同一家族土地相鄰。
ꆼ被告林佳琦、鄭寶綢、蔡憲忠、蔡宛妘、王清波、蔡慧珍、
朱海銀、李雲蓮、邱韻璇、何碧霞、林陳琴、林源昌、楊英鴻、楊英傑:對原告分割分案沒有意見。
ꆼ林成忠表示:希望位置可以用抽籤的,不然不公平。
ꆼ被告周孝軒、林文錫、林洋華、林文釗、林張月娥、林春枝
、林生、何添登、林茂松、林源昌、林國興、林清波、林清泉、萬莉珠、林家興、林成忠、林英雄、林武雄、賴書耕、林藍富、林朝明、林榮吉、林煒苓、林宜貞、林欣怡、林蓓莉、林宜婷、曾酩珍、林相賓、林寶琮、林春良、林春榮、張敏、林振瑋、林振義、林啟揚、林金源、林清木、林清和、何江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ꆼ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ꆼ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臺中市○○區○○段498-3、498-65、501、501-3、501-5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2至6所示,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兩造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在卷為憑,應堪信為真實。又查,依卷附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地目雖為田,惟我國有鑒於加入WTO後,糧食生產用地面積可適度縮小,且多年來政府已不再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工作,為因應農業轉型升級及發展趨勢,因於92年2月7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將耕地之定義加以修正。所謂耕地僅限於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至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及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與國家公園區內之田、旱地目土地,則列為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不受耕地不得細分之限制,此觀該法第3條第11款及第16條之立法理由即明(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兩造所有之系爭土地,係位於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為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是本件兩造共有之土地地目雖為田地目,然並非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所指之耕地,自無不能分割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均為兩造所自認,則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ꆼ再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經查,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為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可認為真正,已認定如上。按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左:ꆼ、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ꆼ、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而查,系爭土地均係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意旨,各該土地於重劃後得依上開實施辦法之規定,集中合併分配或以現金補償。從而,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以原物分割之方式,為本件分割之方法為宜,並如附圖所示之方案,為本件系爭土地共有人各自分得之位置及面積,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
四、另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之訴,原、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其等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就系爭土地之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6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385條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附表一ꆼ附表之一:臺中市○○區○○段○○○○○○號,各共有人之分割
位置、面積如附件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第2頁、第6頁所示
(一)A1部份面積180.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佳琦取得。
(二)A2部份面積121.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寶綢取得。
(三)A3部份面積122.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憲忠取得。
(四)A4部份面積122.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
(五)A5部份面積181.8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
(六)A6部份面積306.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
(七)A7部份面積671.6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文錫、林文釗、林洋華共同取得。
(八)A8部份面積142.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
(九)A9部份面積290.9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
(十)A10部份面積679.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
(十一)A11部份面積522.4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添登取得。
(十二)A12部份面積183.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
(十三)A13部份面積183.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
(十四)A14部份面積85.5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
(十五)A15部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
(十六)A16部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
(十七)A17部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建茂取得。
(十八)A18部份面積103.6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
(十九)A19部份面積68.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
(二十)A20部份面積68.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
(二十一)A21部份面積68.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
(二十二)A22部份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樺取得。
(二十三)A23部份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姿伶取得。
(二十四)A24部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
(二十五)A25部份面積57.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
(二十六)A26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清波取得。
(二十七)A27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碧霞取得。
(二十八)A28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慧珍取得。
(二十九)A29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朱海銀取得。
(三十)A30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雲蓮取得。
(三十一)A31部份面積59.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韻璇取得。
(三十二)A32部份面積40.8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
(三十三)A33部份面積28.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
(三十四)A34部份面積42.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
(三十五)A35部份面積42.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
(三十六)A36部份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
(三十七)A37部份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
(三十八)A38部份面積42.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
(三十九)A39部份面積21.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
(四十)A40部份面積21.3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
(四十一)A41部份面積20.4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
(四十二)A42部份面積20.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
(四十三)A43部份面積14.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
(四十四)A44部份面積14.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ꆼ附表一之二:臺中市○○區○○段○○○○○○○號,各共有人之分
割位置、面積如附件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第3頁、第7頁所示
(一)B1部份面積0.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
(二)B2部份面積0.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
(三)B3部份面積0.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
(四)B4部份面積0.6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
(五)B5部份面積0.8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
(六)B6部份面積0.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樺取得。
(七)B7部份面積0.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姿伶取得。
(八)B8部份面積0.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
(九)B9部份面積0.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
(十)B10部份面積1.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
(十一)B11部份面積0.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
(十二)B12部份面積0.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
(十三)B13部份面積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
(十四)B14部份面積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
(十五)B15部份面積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
(十六)B16部份面積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韻璇取得。
(十七)B17部份面積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雲蓮取得。
(十八)B18部份面積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朱海銀取得。
(十九)B19部份面積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慧珍取得。
(二十)B20部份面積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碧霞取得。
(二十一)B21部份面積1.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清波取得。
(二十二)B22部份面積3.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
(二十三)B23部份面積3.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憲忠取得。
(二十四)B24部份面積3.5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寶綢取得。
(二十五)B25部份面積3.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
(二十六)B26部份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宛妘取得。
(二十七)B27部份面積5.3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佳琦取得。
(二十八)B28部份面積5.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
(二十九)B29部份面積5.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
(三十)B30部份面積15.3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添登取得。
(三十一)B31部份面積19.9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
(三十二)B32部份面積19.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文錫、林文釗、林洋華共同取得。
(三十三)B33部份面積3.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
(三十四)B34部份面積3.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
(三十五)B35部份面積3.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萬莉珠取得。
(三十六)B36部份面積3.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
(三十七)B37部份面積8.5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
(三十八)B38部份面積4.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
(三十九)B39部份面積9.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
(四十)B40部份面積2.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
(四十一)B41部份面積2.0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
(四十二)B42部份面積2.0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
(四十三)B43部份面積2.0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
(四十四)B44部份面積1.2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ꆼ附表一之三:臺中市○○區○○段○○○○號,各共有人之分割
位置、面積如附件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第4頁、第8頁所示
(一)C1部份面積52.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
(二)C2部份面積350.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
(三)C3部份面積342.9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
(四)C4部份面積622.3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文錫、林文釗、林洋華共同取得。
(五)C5部份面積292.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傑取得。
(六)C6部份面積260.7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鴻取得。
(七)C7部份面積39.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
(八)C8部份面積39.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
(九)C9部份面積24.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游森田取得。
(十)C10部份面積23.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瑋取得。
(十一)C11部份面積23.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義取得。
(十二)C12部份面積18.9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
(十三)C13部份面積18.9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
(十四)C14部份面積13.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
(十五)C15部份面積13.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
(十六)C16部份面積37.8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啟揚取得。
(十七)C17部份面積26.4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
(十八)C18部份面積52.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
(十九)C19部份面積23.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
(二十)C20部份面積23.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
(二十一)C21部份面積88.9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
(二十二)C22部份面積63.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
(二十三)C23部份面積63.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
(二十四)C24部份面積63.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
(二十五)C25部份面積39.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
(二十六)C26部份面積19.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相賓取得。
(二十七)C27部份面積19.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寶琮取得。
(二十八)C28部份面積79.2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
(二十九)C29部份面積79.2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源取得。
(三十)C30部份面積94.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
(三十一)C31部份面積96.0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
(三十二)C32部份面積94.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建茂取得。
(三十三)C33部份面積94.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
(三十四)C34部份面積94.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
(三十五)C35部份面積113.1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木取得。
(三十六)C36部份面積205.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和取得。
(三十七)C37部份面積169.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
(三十八)C38部份面積169.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
(三十九)C39部份面積284.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
(四十)C40部份面積226.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
(四十一)C41部份面積484.0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江菊取得。ꆼ附表一之四:臺中市○○區○○段○○○○○○號,各共有人之分
割位置、面積如附件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第4頁、第9頁所示
(一)D1部份面積87.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傑取得。
(二)D2部份面積77.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鴻取得。
(三)D3部份面積15.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
(四)D4部份面積7.3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游森田取得。
(五)D5部份面積7.8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
(六)D6部份面積7.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
(七)D7部份面積7.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
(八)D8部份面積7.0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瑋取得。
(九)D9部份面積7.0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義取得。
(十)D10部份面積2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
(十一)D11部份面積23.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
(十二)D12部份面積11.2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啟揚取得。
(十三)D13部份面積26.4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
(十四)D14部份面積11.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
(十五)D15部份面積11.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
(十六)D16部份面積5.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相賓取得。
(十七)D17部份面積5.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寶琮取得。
(十八)D18部份面積11.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
(十九)D19部份面積23.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源取得。
(二十)D20部份面積6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和取得。
(二十一)D21部份面積50.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
(二十二)D22部份面積50.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
(二十三)D23部份面積67.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
(二十四)D24部份面積15.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
(二十五)D25部份面積104.2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
(二十六)D26部份面積102.1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
(二十七)D27部份面積3.9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
(二十八)D28部份面積3.9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
(二十九)D29部份面積5.6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
(三十)D30部份面積5.6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
(三十一)D31部份面積185.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文錫、林文釗、林洋華共同取得。
(三十二)D32部份面積18.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
(三十三)D33部份面積18.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
(三十四)D34部份面積18.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
(三十五)D35部份面積2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
(三十六)D36部份面積2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
(三十七)D37部份面積2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萬莉珠取得。
(三十八)D38部份面積28.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
(三十九)D39部份面積33.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木取得。
(四十)D40部份面積84.5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
(四十一)D41部份面積144.0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江菊取得。ꆼ附表一之五:臺中市○○區○○段○○○○○○號,各共有人之分
割位置、面積如附件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第5頁、第10頁所示
(一)E1部份面積1.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承勳取得。
(二)E2部份面積1.6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盧義月取得。
(三)E3部份面積1.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良取得。
(四)E4部份面積1.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榮取得。
(五)E5部份面積3.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啟揚取得。
(六)E6部份面積4.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張月娥取得。
(七)E7部份面積2.2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藍富取得。
(八)E8部份面積2.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煒苓取得。
(九)E9部份面積2.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宜貞取得。
(十)E10部份面積2.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敏取得。
(十一)E11部份面積3.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榮吉取得。
(十二)E12部份面積3.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朝明取得。
(十三)E13部份面積1.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相賓取得。
(十四)E14部份面積1.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寶琮取得。
(十五)E15部份面積3.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酩珍取得。
(十六)E16部份面積6.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金源取得。
(十七)E17部份面積4.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書耕取得。
(十八)E18部份面積7.5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敏弘取得。
(十九)E19部份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成忠取得。
(二十)E20部份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英雄取得。
(二十一)E21部份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
(二十二)E22部份面積6.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興取得。
(二十三)E23部份面積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樹坤取得。
(二十四)E24部份面積17.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和取得。
(二十五)E25部份面積14.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茂松取得。
(二十六)E26部份面積14.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源昌取得。
(二十七)E27部份面積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波取得。
(二十八)E28部份面積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泉取得。
(二十九)E29部份面積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萬莉珠取得。
(三十)E30部份面積8.1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興取得。
(三十一)E31部份面積29.0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生取得。
(三十二)E32部份面積29.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枝取得。
(三十三)E33部份面積41.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何江菊取得。
(三十四)E34部份面積52.7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春生取得。
(三十五)E35部份面積24.7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傑取得。
(三十六)E36部份面積22.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英鴻取得。
(三十七)E37部份面積24.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陳琴取得。
(三十八)E38部份面積19.1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孝軒取得。
(三十九)E39部份面積9.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清木取得。
(四十)E40部份面積2.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瑋取得。
(四十一)E41部份面積2.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振義取得。附表二:仁美段498-3地號,總面積5337平方公尺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何添登│7056/72086│├──┼────┼───────┤│2│林茂松│2474/72086│├──┼────┼───────┤│3│林源昌│2474/72086│├──┼────┼───────┤│4│林生│9174/72086│├──┼────┼───────┤│5│林春枝│3930/72086│├──┼────┼───────┤│6│林國興│1155/72086│├──┼────┼───────┤│7│林敏弘│4141/540645│├──┼────┼───────┤│8│林成忠│8282/648774│├──┼────┼───────┤│9│林英雄│8282/648774│├──┼────┼───────┤│10│林武雄│8282/648774│├──┼────┼───────┤│11│林張月娥│5775/216258│├──┼────┼───────┤│12│林煒苓│4141/865032│├──┼────┼───────┤│13│林宜貞│4141/865032│├──┼────┼───────┤│14│賴書耕│385/36043│├──┼────┼───────┤│15│林金樺│4141/865032│├──┼────┼───────┤│16│林姿伶│4141/865032│├──┼────┼───────┤│17│林樹坤│4141/216258│├──┼────┼───────┤│18│林藍富│385/72086│├──┼────┼───────┤│19│林清波│4141/216258│├──┼────┼───────┤│20│林清泉│4141/216258│├──┼────┼───────┤│21│林榮吉│1155/144172│├──┼────┼───────┤│22│林朝明│1155/144172│├──┼────┼───────┤│23│林春良│385/144172│├──┼────┼───────┤│24│林春榮│385/144172│├──┼────┼───────┤│25│林陳琴│4141/72086│├──┼────┼───────┤│26│林家興│1400/72086│├──┼────┼───────┤│27│劉承勳│4141/0000000│├──┼────┼───────┤│28│盧義月│4141/0000000│├──┼────┼───────┤│29│王清波│8064/720860│├──┼────┼───────┤│30│蔡宛妘│22749/540645│├──┼────┼───────┤│31│蔡慧珍│8064/720860│├──┼────┼───────┤│32│朱海銀│8064/720860│├──┼────┼───────┤│33│林佳琦│18308/540645│├──┼────┼───────┤│34│ 劉寶綢 │12259/540645│├──┼────┼───────┤│35│李雲蓮│8064/720860│├──┼────┼───────┤│36│邱韻璇│8064/720860│├──┼────┼───────┤│37│蔡憲忠│4948/216258│├──┼────┼───────┤│38│周孝軒│4948/216258│├──┼────┼───────┤│39│林文錫│3780/72086│├──┼────┼───────┤│40│林文釗│3780/72086│├──┼────┼───────┤│41│林洋華│1512/72086│├──┼────┼───────┤│42│李建茂│4141/216258│├──┼────┼───────┤│43│曾酩珍│1155/144172│├──┼────┼───────┤│44│何碧霞│8064/720860│└──┴────┴───────┘附表三:仁美段498-65地號,總面積157平方公尺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何添登│7056/72086│├──┼────┼───────┤│2│林茂松│2474/72086│├──┼────┼───────┤│3│林源昌│2474/72086│├──┼────┼───────┤│4│林生│9174/72086│├──┼────┼───────┤│5│林春枝│3930/72086│├──┼────┼───────┤│6│林國興│1155/72086│├──┼────┼───────┤│7│林敏弘│4141/540645│├──┼────┼───────┤│8│林成忠│8282/648774│├──┼────┼───────┤│9│林英雄│8282/648774│├──┼────┼───────┤│10│林武雄│8282/648774│├──┼────┼───────┤│11│林張月娥│5775/216258│├──┼────┼───────┤│12│林煒苓│4141/865032│├──┼────┼───────┤│13│林宜貞│4141/865032│├──┼────┼───────┤│14│賴書耕│385/36043│├──┼────┼───────┤│15│林金樺│4141/865032│├──┼────┼───────┤│16│林姿伶│4141/865032│├──┼────┼───────┤│17│林樹坤│4141/216258│├──┼────┼───────┤│18│林藍富│385/72086│├──┼────┼───────┤│19│林清波│4141/216258│├──┼────┼───────┤│20│林清泉│4141/216258│├──┼────┼───────┤│21│林榮吉│1155/144172│├──┼────┼───────┤│22│林朝明│1155/144172│├──┼────┼───────┤│23│林春良│385/144172│├──┼────┼───────┤│24│林春榮│385/144172│├──┼────┼───────┤│25│林陳琴│4141/72086│├──┼────┼───────┤│26│萬莉珠│4141/216258│├──┼────┼───────┤│27│林家興│1400/72086│├──┼────┼───────┤│28│劉承勳│4141/0000000│├──┼────┼───────┤│29│盧義月│4141/0000000│├──┼────┼───────┤│30│邱韻璇│8064/720860│├──┼────┼───────┤│31│李雲蓮│8064/720860│├──┼────┼───────┤│32│劉寶綢│12259/540645│├──┼────┼───────┤│33│林佳琦│18308/540645│├──┼────┼───────┤│34│朱海銀│8064/720860│├──┼────┼───────┤│35│蔡慧珍│8064/720860│├──┼────┼───────┤│36│蔡宛妘│22749/540645│├──┼────┼───────┤│37│王清波│8064/720860│├──┼────┼───────┤│38│蔡憲忠│4948/216258│├──┼────┼───────┤│39│周孝軒│4948/216258│├──┼────┼───────┤│40│林文錫│3780/72086│├──┼────┼───────┤│41│林文釗│3780/72086│├──┼────┼───────┤│42│林洋華│1512/72086│├──┼────┼───────┤│43│曾酩珍│1155/144172│├──┼────┼───────┤│44│何碧霞│8064/720860│└──┴────┴───────┘附表四:仁美段501地號,總面積4945平方公尺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林茂松│2474/72086│├──┼────┼───────┤│2│林源昌│2474/72086│├──┼────┼───────┤│3│林生│5000/72086│├──┼────┼───────┤│4│林春枝│5104/72086│├──┼────┼───────┤│5│林清和│3000/72086│├──┼────┼───────┤│6│林國興│1155/72086│├──┼────┼───────┤│7│林樹坤│4141/216258│├──┼────┼───────┤│8│林啟揚│4141/540645│├──┼────┼───────┤│9│林成忠│8282/648774│├──┼────┼───────┤│10│林英雄│8282/648774│├──┼────┼───────┤│11│林武雄│8282/648774│├──┼────┼───────┤│12│林張月娥│2310/216258│├──┼────┼───────┤│13│林敏弘│9723/540645│├──┼────┼───────┤│14│林煒苓│4141/865032│├──┼────┼───────┤│15│ 林宜真 │4141/865032│├──┼────┼───────┤│16│賴書耕│385/36043│├──┼────┼───────┤│17│林藍富│385/72086│├──┼────┼───────┤│18│林清木│4948/216258│├──┼────┼───────┤│19│林振瑋│2071/432516│├──┼────┼───────┤│20│林振義│2070/432516│├──┼────┼───────┤│21│林清波│4141/216258│├──┼────┼───────┤│22│林清泉│4141/216258│├──┼────┼───────┤│23│林榮吉│1155/144172│├──┼────┼───────┤│24│林朝明│1155/144172│├──┼────┼───────┤│25│林春榮│385/144172│├──┼────┼───────┤│26│林春良│385/144172│├──┼────┼───────┤│27│何江菊│7056/72086│├──┼────┼───────┤│28│林相賓│577/144172│├──┼────┼───────┤│29│林寶琮│578/144172│├──┼────┼───────┤│30│林陳琴│4141/72086│├──┼────┼───────┤│31│林金源│1155/72086│├──┼────┼───────┤│32│林家興│1400/72086│├──┼────┼───────┤│33│盧義月│4141/0000000│├──┼────┼───────┤│34│劉承勳│4141/0000000│├──┼────┼───────┤│35│楊英傑│4263/72086│├──┼────┼───────┤│36│楊英鴻│3801/72086│├──┼────┼───────┤│37│周孝軒│4948/108129│├──┼────┼───────┤│38│游森田│2700/540645│├──┼────┼───────┤│39│林文錫│3780/72086│├──┼────┼───────┤│40│林文釗│3780/72086│├──┼────┼───────┤│41│林洋華│1512/72086│├──┼────┼───────┤│42│李建茂│4141/216258│├──┼────┼───────┤│43│曾酩珍│1155/144172│└──┴────┴───────┘附表五:仁美段501-3地號,總面積1472平方公尺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林茂松│2474/72086│├──┼────┼───────┤│2│林源昌│2474/72086│├──┼────┼───────┤│3│林生│5000/72086│├──┼────┼───────┤│4│林春枝│5104/72086│├──┼────┼───────┤│5│林清和│3000/72086│├──┼────┼───────┤│6│林國興│1155/72086│├──┼────┼───────┤│7│林樹坤│4141/216258│├──┼────┼───────┤│8│林啟揚│4141/540645│├──┼────┼───────┤│9│林成忠│8282/648774│├──┼────┼───────┤│10│林英雄│8282/648774│├──┼────┼───────┤│11│林武雄│8282/648774│├──┼────┼───────┤│12│林張月娥│2310/216258│├──┼────┼───────┤│13│林敏弘│9723/540645│├──┼────┼───────┤│14│林煒苓│4141/865032│├──┼────┼───────┤│15│林宜真│4141/865032│├──┼────┼───────┤│16│賴書耕│385/36043│├──┼────┼───────┤│17│林藍富│385/72086│├──┼────┼───────┤│18│林清木│4948/216258│├──┼────┼───────┤│19│林振瑋│2071/432516│├──┼────┼───────┤│20│林振義│2070/432516│├──┼────┼───────┤│21│林清波│4141/216258│├──┼────┼───────┤│22│林清泉│4141/216258│├──┼────┼───────┤│23│林榮吉│1155/144172│├──┼────┼───────┤│24│林朝明│1155/144172│├──┼────┼───────┤│25│林春榮│385/144172│├──┼────┼───────┤│26│林春良│385/144172│├──┼────┼───────┤│27│何江菊│7056/72086│├──┼────┼───────┤│28│林相賓│577/144172│├──┼────┼───────┤│29│林寶琮│578/144172│├──┼────┼───────┤│30│林陳琴│4141/72086│├──┼────┼───────┤│31│林金源│1155/72086│├──┼────┼───────┤│32│林家興│1400/72086│├──┼────┼───────┤│33│盧義月│4141/0000000│├──┼────┼───────┤│34│劉承勳│4141/0000000│├──┼────┼───────┤│35│楊英傑│4263/72086│├──┼────┼───────┤│36│楊英鴻│3801/72086│├──┼────┼───────┤│37│周孝軒│4948/108129│├──┼────┼───────┤│38│游森田│2700/540645│├──┼────┼───────┤│39│林文錫│3780/72086│├──┼────┼───────┤│40│林文釗│3780/72086│├──┼────┼───────┤│41│林洋華│1512/72086│├──┼────┼───────┤│42│萬莉珠│4141/216258│├──┼────┼───────┤│43│曾酩珍│1155/144172│└──┴────┴───────┘附表六:仁美段501-5地號,總面積419平方公尺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林茂松│2474/72086│├──┼────┼───────┤│2│林源昌│2474/72086│├──┼────┼───────┤│3│林生│5000/72086│├──┼────┼───────┤│4│林春枝│5104/72086│├──┼────┼───────┤│5│林清和│3000/72086│├──┼────┼───────┤│6│林國興│1155/72086│├──┼────┼───────┤│7│林樹坤│4141/216258│├──┼────┼───────┤│8│林啟揚│4141/540645│├──┼────┼───────┤│9│林成忠│8282/648774│├──┼────┼───────┤│10│林英雄│8282/648774│├──┼────┼───────┤│11│林武雄│8282/648774│├──┼────┼───────┤│12│林張月娥│2310/216258│├──┼────┼───────┤│13│林敏弘│9723/540645│├──┼────┼───────┤│14│林煒苓│4141/865032│├──┼────┼───────┤│15│林宜真│4141/865032│├──┼────┼───────┤│16│賴書耕│385/36043│├──┼────┼───────┤│17│林藍富│385/72086│├──┼────┼───────┤│18│林清木│4948/216258│├──┼────┼───────┤│19│林振瑋│2071/432516│├──┼────┼───────┤│20│林振義│2070/432516│├──┼────┼───────┤│21│林清波│4141/216258│├──┼────┼───────┤│22│林清泉│4141/216258│├──┼────┼───────┤│23│林榮吉│1155/144172│├──┼────┼───────┤│24│林朝明│1155/144172│├──┼────┼───────┤│25│林春榮│385/144172│├──┼────┼───────┤│26│林春良│385/144172│├──┼────┼───────┤│27│何江菊│7056/72086│├──┼────┼───────┤│28│林相賓│577/144172│├──┼────┼───────┤│29│林寶琮│578/144172│├──┼────┼───────┤│30│林陳琴│4141/72086│├──┼────┼───────┤│31│林金源│1155/72086│├──┼────┼───────┤│32│林家興│1400/72086│├──┼────┼───────┤│33│盧義月│4141/0000000│├──┼────┼───────┤│34│劉承勳│4141/0000000│├──┼────┼───────┤│35│楊英傑│4263/72086│├──┼────┼───────┤│36│楊英鴻│3801/72086│├──┼────┼───────┤│37│周孝軒│4948/108129│├──┼────┼───────┤│38│游森田│2700/540645│├──┼────┼───────┤│39│林文錫│3780/72086│├──┼────┼───────┤│40│林文釗│3780/72086│├──┼────┼───────┤│41│林洋華│1512/72086│├──┼────┼───────┤│42│李建茂│4141/216258│├──┼────┼───────┤│43│曾酩珍│1155/144172│└──┴────┴───────┘